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莆政办规〔20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发行备案
第四章 监管方式及预收资金监管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莆田市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完善单用途预付卡经营备案管理机制,开展预收资金监管和经营者风险警示,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参照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定义】本指导意见所指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以预收资金方式向消费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
本指导意见所称单用途预付卡包含实体卡和虚拟卡。
第四条 【原则】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对各自行业领域内预收费监管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行业监管职责】商务、文旅、体育、教育、科技、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领域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行业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商务部门负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领域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文化娱乐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以及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以及体育类培训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