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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海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25年4月27日北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本市所辖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基层社会治理以网格为载体,整合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在网格内提供社会服务和进行社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运行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形成高效快速响应群众诉求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统筹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并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承担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发展规划,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指导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队伍建设,统筹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开展业务培训、数据分析、指挥调度、跟踪督办,协调处置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等工作。

  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队伍建设,统筹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开展业务培训、分析研判、指挥调度、督导检查,承接上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分派的服务管理事项,协调处置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等工作。

  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承接上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分派的服务管理事项,对网格上报事项进行处置、跟踪、反馈,做好本辖区网格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县(区)各相关单位作为网格化服务管理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制定网格划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网格划分办法对网格进行划分或者调整,经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格应当适时调整:

  (一)网格所在村(社区)规模调整的;

  (二)网格内出现人员流动重大变化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城乡社区内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景区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置专属网格;对港口、船只编组、水产养殖海域或者相对固定的海上及滩涂生产作业区域等可以设置涉海专属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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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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