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一号
《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已于202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障事项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提升保障服务效能,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级机关)的运行保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要的经费、资产、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遵循服务为本、厉行节约、提质增效、安全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统筹保障资源,明确保障范围和标准,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机关运行保障科学化、规范化。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省直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省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标准和集中统一管理事项指导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的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信息共享的机制,共同做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组织制定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
各级机关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保障经费预算。
第八条 机关运行保障经费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机关用地、办公用房配置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后勤保障、节能改造等集中统一管理事项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机关资产实行综合管理、预算保障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实行机关资产配置处置、调剂使用、清查登记等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机关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接受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闲置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运营、处置,扣除相关成本后,收益上缴国库。
第十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机关用地合理需求,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机关用地布局。
各级机关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进行建设、调整、处置等,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