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四届第4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发挥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基层档案馆和档案室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机构)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档案馆应当挖掘、总结和提炼档案资源中的历史智慧、历史经验、历史启示,发挥档案资政参考作用。
档案馆应当通过展览陈列、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