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1号
《海南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6月5日八届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小明
2025年6月21日
海南省大数据发展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设立和运作,创新大数据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全省大数据统一建设、统一运营、高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是省政府依法设立,承担大数据建设、运营和服务等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第三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在省政府领导下,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海南大数据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承担统筹建设运营政务信息化等以下公共服务职责:
(一)承担省政府首席信息官办公室职责,为全省信息化、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总体技术咨询服务,为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等重大改革任务提供技术支撑。
(二)负责统筹制定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规范化建设。
(三)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四)负责政务数据汇聚整合、共享开放实施工作。承担和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利用和授权运营等实施工作,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数据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组织实施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五)承担和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等实施工作,负责省内数据交易场所日常支撑管理工作,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协同做好数据领域国际合作。
(六)推进智慧海南支撑体系建设运营,构建智慧海南建设运营一体化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承担智慧海南基础性公共性设施和平台运维保障,分步骤承接相关应用系统的运维保障。协助社管平台做好基础平台、数据服务及项目全生命周期技术支持等服务。
(七)承担按职能履行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承担以下市场化服务职责:
(一)组织开展大数据产业的招商引资,推动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化、国际化发展,协调相关单位加大本省数字产业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