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区社会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全面构建组织领导、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管控、程序管理、风险防范等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构建组织领导标准体系
(一)压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紧密结合业务工作,抓好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贯穿司法鉴定改革发展和队伍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司法鉴定协会要落实具体责任,始终把加强行业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强化对行业党建工作的调研分析和督促指导,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报告行业党建情况。鉴定机构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引领正确发展方向,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党建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以支部建在机构为原则,在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鉴定机构,以独立成立、联合成立、依托设立主体成立等形式,实现党的组织有形覆盖。因条件暂不具备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以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设立党建工作联络员等形式,实现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巩固拓展“两个覆盖”成果,在不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新建立党组织进行跟踪指导。
(三)贯彻党建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司法鉴定行业党建“三进四同步”工作要求,围绕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党建制度、党建阵地、党建活动、党风党纪等6方面内容,明确党建工作具体标准,不断强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党建工作标准作为行业管理的首要内容,纳入诚信等级评估范围,确保2025年底前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实现有组织、有队伍、有制度、有阵地、有活动、无违纪的党建目标。
二、加强鉴定机构建设,构建机构管理标准体系
(四)强化准入退出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和准入评审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将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作为基本准入门槛,分级设定功能划分、场所设施、仪器配备、实验室资质等方面标准,实行年度评审,促进良性发展。认真落实退出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对存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经评审不合格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规范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压实鉴定机构管理责任,厘清鉴定机构、机构负责人、鉴定人的权责关系,确保内部管理责任落地落实。建立健全业务管理、风险管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鉴定机构对人员、质量、财务、档案、资产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鉴定机构规范运行。落实台账管理制度,统一登记案件受理,建立撤销鉴定意见、终止鉴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档案,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