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2025年6月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其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生活垃圾处理终端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集中处理费用。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遵循产生者付费、激励约束并重、推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税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