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5年修正)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2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25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引领和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倡导、鼓励、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并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活动;

  (五)订立并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制定文明行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行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维护衡阳文明形象。

    
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禁止
 

  第七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树立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

  第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得体,不大声喧哗,衣着整洁,不穿着睡衣,不赤膊光膀,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和声响,不影响他人;

  (二)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教育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培育和弘扬良好家风;

  (三)在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祭祀时,以献花、植树、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方式寄托哀思;

  (四)低碳生活,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减少难以降解物品和一次性生活用品使用;

  (五)厉行节约,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筷公勺;

  (六)在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时,按时到场,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有序退场;

  (七)在旅游时,保护环境,不乱扔垃圾,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习俗;

  (八)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乘客让座,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积极参与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扶危济困、助学助残、救灾赈灾等“衡阳群众”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五)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现场救助;

  (六)关爱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等社会群体;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占用道路或者道路两旁进行打牌、下棋、打球等娱乐、体育活动;

  (三)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四)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其他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设施;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