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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2025年4月1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慈善促进条例》,已经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杭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2025年4月1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制定政策措施、安排必要资金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慈善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规范慈善活动的具体措施,培育慈善组织,引导慈善资源高效配置,指导、监督慈善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捐赠人、慈善组织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服务便利。

  财政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落实有关资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弘扬慈善文化。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促进工作。

  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慈善组织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慈善事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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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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