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7号
《北京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已经2024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殷勇
2025年5月21日
北京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涉税涉费信息提供、执法协助、税费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三条 本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税务机关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做好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督促落实税费征收保障措施。
第五条 税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托北京市大数据平台,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涉税涉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不能通过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共享信息的,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提供涉税涉费信息的范围、标准、方式和时限等事项。
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涉费信息应当合法、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下列信息属于涉税涉费信息: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的登记、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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