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2025年4月26日武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停放、充电、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停放、充电、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第三条 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分类施策、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有关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以下电动车监督管理职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及其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监督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等的监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电动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管理;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教育、应急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电动车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电动车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电动车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车生产、销售、回收等经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安全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电动车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车安全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车安全的公益宣传。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电动车安全教育。
第七条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电动车及其安全附件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列入《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