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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2号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2025年4月29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快速路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快速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修建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防护、排水、通风、照明、养护、管理、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条  城市快速路管理应当遵循协调发展、规范管理、安全畅通、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组建管理、养护、应急专业队伍,并将城市快速路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快速路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快速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照明亮化等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城市快速路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养护工区、应急处置基地、应急救援设施等项目。

  依附于城市快速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快速路专项发展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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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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