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
泉建规〔2025〕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促进房地产、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接查验条件新建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能实施承接查验:
(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住建、人防(国防动员)、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物业服务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到位,并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规划位置不在本期移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先行提供房屋,暂时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使用;
(六)电梯、二次供水、消防设施、电子监控系统、高压供电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接查验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三、承接查验内容
(一)相关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消防设施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清册(含物业服务用房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