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汕头市练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广东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8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2025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广东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三章 环境提升
第四章 协同保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练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练江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练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练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练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遵循统筹规划、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多元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练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练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涉及规划衔接、监测体系建设、信息共享、项目建设、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推动建立练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的区域协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是练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练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保障
水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组织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
水污染防治职责。
练江流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
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练江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
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练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练江
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练江流域各级河长应当依法履行河长职责,按规定开展巡查调研,动态掌握辖区水体健康状况,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突出问题。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练江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流量泄放、完成
水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可结合实际统筹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练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八条 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贯彻执行练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不力的;
(二)未完成
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的;
(三)辖区内发生严重
水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练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作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练江流域综合治理的资金保障力度,统筹整合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领域相关资源,形成常态化的财政投入机制。探索多元化投资模式,拓宽投资渠道,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练江流域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练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参与练江治理,营造共同保护练江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练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河长及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练江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练江污染问题。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项目投资、公益捐赠、志愿活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练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
对在练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编制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应当根据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结合练江流域水环境容量,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产及生活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等内容。
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和需求。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练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实施重点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市和练江流域内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
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