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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支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支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绍市民〔2025〕21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滨海新区社工局、财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局对《绍兴市支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绍市民〔2023〕1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8日

  
绍兴市支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修订稿)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若干措施》(绍市委办发〔2022〕2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制定绍兴市支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一、明确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扶持资金统筹用于培育、扶持和鼓励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等所需费用的补助。
  二、加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
  扶持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民政系统绍兴市级及以上荣誉的品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品牌项目(活动)、优秀公益创投项目;
  2.扶持对象所在的社会组织需在绍兴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近二年年检合格,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等制度。
  (二)扶持标准
  获得绍兴市级及以上品牌社会组织的给予每家5万元补助;获得绍兴市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品牌项目(活动)、优秀公益创投项目的给予该社会组织每家2万元补助。
  品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品牌项目(活动)、优秀公益创投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荣誉的只能补助一次,且同一社会组织也只补助一个事项,不重复补助。
  (三)申报程序
  1.由申请扶持的社会组织或项目所属社会组织自愿向所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绍兴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
  (2)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3)获奖证书(文件)等相关材料;
  (4)近二年社会组织年检合格材料。
  2.由所登记的民政局初审后报绍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核拨。
  三、加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
  扶持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绍兴市民政局登记且近二年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等制度;
  3.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二)扶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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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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