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年第1号〕
《娄底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12月26日由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3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
娄底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规定
(2024年12月26日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和换电设施的总称。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充电设施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