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政务服务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
广州市政务服务条例
(2024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务服务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便利群众办事,建设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使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制定完善政务服务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政务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政务服务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的建设、管理职责,接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统筹、协调、指导、提升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网络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公共服务管理需要,按照规定将高频办理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分类移交、办结出件;跟踪协调、督促落实政务服务事项的咨询、审批;协助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经依法认定的国家秘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应纳尽纳,列入基本目录统一管理。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筹和标准化建设,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内容,以及基本目录设立、调整、取消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和管理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网络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编制、管理本单位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前款规定的单位发布并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于是否应当纳入基本目录的事项存在分歧时,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核定。
第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编制、更新等进行指导、监督,明确办事指南编制的具体要求以及更新时限和程序等,并公布可关联办理的事项。
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制定和更新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标准化文本,在全市统一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服务对象、办结时限、办理结果、收费标准等基本要素。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标准化文本基础上编制、公布全过程办事指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办事指南合理性进行审核。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网络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编制、管理并公布本单位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收费标准,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办事指南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相关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提供政务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当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因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本单位政务服务场所并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同等要求编制办事指南,并提供规范化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户籍管理等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具体事项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便民服务站应当提供咨询、查询、受理、代办等服务,并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办理其他事项。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和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应当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反馈办理结果。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受理、协调解决复杂、疑难问题。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应当统一规范名称、标识,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咨询引导、自助办理、服务等候、投诉监督等功能分区。等候人数过多、等候办理时间过长时,政务服务场所应当增加服务窗口和人员,减少申请人等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