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高兵法〔2024〕47号
各师中、基层人民法院:
《兵团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12月1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24年12月18日
兵团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兵团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强化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防范执行案款收发廉政风险,确保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兵团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执行案款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款项。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是指兵团三级法院对执行程序中执行案款的收发、监管工作。
第二条 执行案款应当在执行案件办理系统中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进行归集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案款专户,对执行案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要规范使用“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全面实现执行案款管理的全流程化和信息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执行案款审批权限的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好执行案款收发审批职责,应当严格审查相关材料,禁止出现“只批不审”行为。禁止违规将账号交由他人使用,防止审批程序形同虚设。执行部门负责人承办案件发放案款时,应由院领导审批同意,严禁“自办自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落实执行部门、财务部门、督察部门案款对账核查制度,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监督,进一步规范案款管理行为,防范化解执行案款管理风险,确保执行案款依法及时发放。
第二章 执行案款的收取
第六条 执行案件立案时应当主动收集核实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发放账户信息,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拍卖公告及其他需要明确执行案款事宜的法律文书中必须载明:人民法院户名、“一案一账号”子账号信息,交款时需要缴款人注明的交款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案件案号、交款用途等信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明确如提供错误开户银行名称、户名、账号等,人民法院将延缓发放执行案款;因申请执行人原因需要提存执行案款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存执行案款,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提存费用。
第八条 严禁违反“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制度要求,通过执行人员或指定案外人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等途径收发执行案款。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