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1号
《那曲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管理条例》已由那曲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2 月25日审议通过,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那曲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25日那曲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三章 采集管理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科学利用那曲冬虫夏草资源,规范那曲冬虫夏草采集和经营等活动,树立那曲冬虫夏草品牌,促进那曲冬虫夏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那曲冬虫夏草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那曲冬虫夏草,是指在本市色尼区、嘉黎县、比如县、索县、巴青县、聂荣县等国家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西藏那曲冬虫夏草产地范围内天然生长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
第三条 那曲冬虫夏草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等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自律引导、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那曲冬虫夏草保护和管理,将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那曲冬虫夏草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那曲冬虫夏草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那曲冬虫夏草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那曲冬虫夏草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气象、文化旅游、科学技术、统计、特色产业发展、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那曲冬虫夏草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那曲冬虫夏草文化挖掘和推介,定期发布有关那曲冬虫夏草保护和管理的信息,推进那曲冬虫夏草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意识。
第七条 那曲冬虫夏草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规则意识,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会员守法经营,开展品质评价、商标保护、品牌推介、权益维护、交流培训等活动,推动那曲冬虫夏草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依法开展那曲冬虫夏草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研究。
鼓励和支持那曲冬虫夏草产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按照资源保护的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生态保护措施等创新。
第九条 对在那曲冬虫夏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