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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程序规定》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司法局:

  现将《黑龙江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5年1月1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黑龙江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事实、依法处理的原则,坚持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被投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利。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首次投诉,原则上向律师协会提出。对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向被投诉人的执业机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被投诉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外违法违规执业的,由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办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被投诉人在原执业机构所在地执业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现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被投诉人在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期间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已经受理的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办理,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投诉,书面提出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书面提出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当面提交的方式提交投诉书。口头提出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相关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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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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