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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5年3月14日


  
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海域内使用船舶从事休闲旅游、休闲渔业、休闲体育等海上休闲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核定乘员(含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12人以下的船舶。

  第三条 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主管、企业主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将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海上休闲活动应急救助纳入属地海上应急救助体系。

  第五条 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分别由对船舶进行登记的海事、海洋渔业、体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乡镇船舶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海上休闲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上休闲活动有关工作。

  第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洋渔业、体育、海事等有关部门划定海上休闲活动水域,设置水域边界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确定活动水域内可活动的船舶类型、可容纳的船舶数量,规划配套的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活动水域应当符合船舶登记部门对水域范围的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当地海域的气象、海况等自然条件和岸基救援能力,并避开海洋生态敏感水域、渔业作业重点水域、军事禁区等区域。

  第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建设和管理,确定允许靠泊的船舶类型并向社会公布。

  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符合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等安全条件,配备安全设施设备。

  第九条 船舶靠泊设施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或者禁限航规定,限制船舶离泊;

  (二)指派专人在现场维护乘员上下船舶秩序,禁止超载;

  (三)督促乘员正确穿戴救生衣;

  (四)记录船舶靠离泊时间、人员信息等并留档备查;

  (五)定期开展船舶靠泊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应当依法登记,并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按照规定标识船名、船籍港、核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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