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03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03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思政办函〔2025〕59号

  
市教育局:

  《关于加强县域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103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近年来,受经济发展水平、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布局以及招生政策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市区属高中教育质量与市直属校之间的差距逐步扩大。基于当前人口结构变化的客观趋势,升学高峰正逐步向高中阶段转移,对普通高中的教育承载能力以及质量提升提出了迫切要求。为推动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区属普通高中特色化、多样化发展,我区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构建区域支撑普通高中学校特色发展的分类办学机制,为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措施与成效
  (一)探索多元人才培养路径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