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35号
《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殿勋
2025年2月23日
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 2025年2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5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科技引领、安全至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场地选择、标准化建设和基础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空中交通管制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应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认识。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省际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区域人工影响天气联防协作机制,组织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联防作业,促进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和交流。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作业实施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