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5〕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政府单独安排每个征地批次社会保障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缴费补贴对象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征收家庭承包的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上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平均计算被征收亩数;征收家庭成员人均被征收亩数累计达到4亩以上的家庭承包土地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16周岁及以上、累计被征收亩数未达到4亩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平均计算被征收亩数。
(二)征收家庭承包以外的土地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16周岁及以上、累计被征收亩数未达到4亩的成员均应作为缴费补贴对象,平均计算被征收亩数。
(三)按照以上两种方式无法确定缴费补贴对象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工作牵头部门,应当组织乡镇(街道)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指导本市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其他合理方式依法依规确定缴费补贴对象、计算被征收亩数。
前款规定的缴费补贴对象不含在校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离休人员。
第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16周岁及以上的成员累计被征收亩数达到4亩后,不再计算被征收亩数,不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补贴分配。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时,其确定的征地工作牵头部门,应当组织乡镇(街道)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查明符合缴费补贴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名单、身份证号码、人均被征收亩数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身份证号码、人均被征收亩数等信息,上述信息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七条 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确定、缴费补贴标准的计算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时间为基准日。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补贴对象的被征收亩数×基准日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