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
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更好适应对标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司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现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作如下调整。

  一、原应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港澳特别行政区法院、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

  (三)涉外、涉港澳台调解协议确认案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商事案件;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