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城管法〔2024〕220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市城市管理委《公职律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抓好执行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程序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四章 年度考核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法治城管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市司法局《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委机关,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公职律师管理实行法规处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公职律师所在处室协助和配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法规处负责委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
(二)负责制定公职律师管理的制度;
(三)负责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审核及申报、执业记录等执业管理,按照市司法局要求组织公职律师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
(四)负责组织公职律师业务集中学习培训与工作交流。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委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首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参加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职律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有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