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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6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3月6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以下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关于《洛阳市水资源条例》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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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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