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6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
(2024年3月6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以下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关于《洛阳市水资源条例》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