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3年12月19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结合品清湖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品清湖环境,保护品清湖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品清湖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品清湖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海陆统筹、标本兼治、建管同步、合理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条的第二款、第三款:“品清湖实行湖长制,市级湖长对品清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级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湖泊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品清湖入湖河流实行河长制,市级河长对品清湖入湖河流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级河长对本辖区内相应入湖河流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品清湖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品清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品清湖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品清湖水质监测数据。
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污染品清湖环境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集中行使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监督检验、海洋环境保护等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海事、海警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品清湖环境保护工作。”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建立品清湖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品清湖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品清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统筹品清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联席会议建立健全议事协调、交办督办、工作报告、约谈、联络员等制度。”
六、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城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城区人民政府”。
七、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品清湖相关规划应当秉持生态文明理念,体现保护、绿美、提质、治理、发展等内容,推动环品清湖区域高质量绿色发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品清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品清湖沿岸陆域详细规划。
品清湖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品清湖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编制品清湖相关专项规划。
品清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品清湖沿岸陆域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相互协同、做好衔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依法报请备案。
品清湖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品清湖沿岸陆域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