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19日批准,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4年2月28日海东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1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本市法治建设。”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