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由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立法活动”。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二项修改为:“(二)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项修改为:“(四)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改革需要,从本市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将第三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