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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2024年修正)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1995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升全民国防意识,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学校、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开展全民国防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公民的国家意识和国防意识。

  第四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民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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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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