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河南省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4年3月13日


  
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支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企业,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并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并经国家认定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培育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创新驱动、精准服务、梯度培育、综合施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公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等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专精特新企业人才保障力度,在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章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培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机制,因城施策、因企施策,通过针对性纾困帮扶措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破解企业生存发展难题,改善企业经营状态,助力经济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制定产业、土地、人才、财政、金融等支持措施,引导企业或者双创主体专注细分市场、提高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

  第八条 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发展空间,鼓励对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创业者采取减免房租等措施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与创新服务载体、中小企业、双创主体的融资对接活动,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撮合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采取低息贷款、前免后低、政府贴息、风险分担等多种方式,为小微企业、双创主体解决初创期资金问题。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机制,对具有创新能力和技术潜力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跟踪指导,推动企业向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自愿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并进行自我评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评价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抽查并再次会示后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产业用地纳入规划;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需求,优化产业和空间布局,建设创新型中小企业特色园区,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鼓励将老旧厂房等存量产业空间改造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研发或者生产用房。

  第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企业技术专家、高等院校学者、科研机构专家等建立融通创新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财政资金、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为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按照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有关政策条件的,依法减免增值税。

  第十五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向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放授信额度达到1000万元的“专精特新贷”信用类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业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以下放宽至500万元以下。

  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