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47号
《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业经2024年1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乐成
2024年2月7日
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的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税费服务和征管职责,组织做好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
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协助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税源建设。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开展税收经济分析,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重点税源做强做优,助力传统税源转型升级,服务新兴税源发展壮大,促进税源高质量转化。
第七条 纳税人缴费人应当依法诚信纳税、缴费,自觉维护税费征收管理秩序,依法享有税费减免、缓缴、退税退费等权利。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涉税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费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提供涉税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