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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农发〔2024〕7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我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和支撑湖南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16日

  
  
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
  第三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
  第四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和规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我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和支撑湖南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水产原、良种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是指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管理规范,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验收和复查合格的水产原、良种繁育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验收、复查及监管等活动。

  第四条 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坚持主体自愿申请、客观评价、科学认定、动态管理。

  第五条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工作;湖南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指导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以及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和复查专评工作。审委会秘书处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产原、良种场的培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

  第六条 省级水产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收集、整理和保存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重要水产养殖种类、新开发利用种类的基础群体,并根据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种亲本,为良种场、苗种场提供繁育用亲本。同时根据养殖生产增殖放流的需要,培育生产符合原种种质标准的亲本、后备亲本及子一代苗种。
  省级水产良种场的基本任务:利用具有优良经济性状的原种或经过审定的良种资源,按照良种选育和苗种繁育技术操作规程,选育保存一定数量的良种基础群体,培育、繁育符合相应良种标准的亲本和苗种,供应苗种繁育场、养殖场,并承担新品种的中间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任务。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需要,省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还承担水产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功能,其所保存的种质资源需在省水产种质资源平台进行登记,并纳入省水产种质资源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

  第七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主体资质条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主体需具有法人资质、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赁期10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场所(租赁期限自资格验收之日起算),建设规范、布局合理,并具有2年及以上申报品种的原种保育或良种繁育工作基础。

  第八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环境条件:
  (一)水源充足,水源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生态环境适宜经营种类的生长、繁殖和种质资源保存。
  (二)原种场原则上建在经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的主产区;防汛抗旱能力符合水工建筑50年一遇标准;电力、通讯、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三)场区功能划分明确,布局合理,生产、管理和生活区域相对隔离,标志标识清晰;场区环境绿化、美化,场容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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