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张家界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政府推进、示范引路、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全面推进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实行特许经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依法依规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选定市中心城区(包括永定城区、武陵源城区,下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权利义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权(包括装修垃圾的收集权)。
(二)采取分类处置。对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进行分类,根据垃圾性质和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进行分类收集、堆放、运输和处置。对棚改项目的建筑物要分类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分类处置。禁止将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消除污染的方案、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拆除。若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完善智能监管。进一步升级张家界市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通过远程监控、车辆GPS定位,对在建工地、重点路段、运输车辆、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等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对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利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