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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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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怀政发 〔2024〕 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北京市怀柔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流程,持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严禁以各种形式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及审判案件。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无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应诉工作。

  
第二章  区政府应诉案件的办理

  第六条 本章所称区政府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区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七条 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以下方式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区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区政府职能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各行政机关、区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区政府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承办单位,其它部门协同配合;牵头部门不明确的,区司法局请示区政府后,根据诉讼事项确定应诉主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四)因不作为引发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担该工作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五)因行政复议事项引发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

  第八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查清案件事实,组织收集证据及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材料;
  (二)制作证据目录、法律依据目录,牵头撰写行政答辩状代拟稿,并在五日内与证据材料一同报送区司法局;
  (三)确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存在败诉风险的,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向区政府请示汇报并牵头化解;
  行政答辩状代拟稿应做到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收集的证据应全面、准确、及时;案件代理人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按时出庭应诉,遵守法庭纪律,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审理及调解工作。

  第九条 区司法局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于三日内将材料转至相关应诉承办单位,同时报告区政府;
  (二)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应诉承办单位及其他配合部门召开案件沟通会,梳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确定答辩思路;
  (三)将应诉承办单位提交的行政答辩状代拟稿、证据、法律依据等材料报区政府审批;
  (四)制作应诉手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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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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