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2024年2月27日十四届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任振鹤
2024年3月4日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听证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前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具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承担。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受委托组织负责组织听证。委托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八条 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人员由3人以上单数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成,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行政机关可以建立由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组成的听证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根据行政机关工作需要参与行政处罚听证活动。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就案件事实、证据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要求案件调查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