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甘肃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2月27日十四届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任振鹤
2024年3月7日
甘肃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营造良好诊疗环境,根据国务院《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警医联动、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妨碍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妨碍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协调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畅通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指导监督医院开展平安医院建设,做好医院安全秩序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医院安全秩序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检查;
(二)指导、监督医院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四)及时受理和处理就诊人员的投诉,引导、推动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化解医疗纠纷;
(五)指导、监督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六)通过定期接访、主动巡查等方式,处理普遍性、典型性的医疗纠纷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工作等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三)督促医院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指导医院布建智能安防预警装置,实现医院与公安机关有关数据共享;
(四)维护医院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急救通道畅通;
(五)对发生在医院的110警情和刑事、治安案件第一时间出警、受理,依法快速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