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4〕1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相关要求,做好本市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责任落实,规范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和检验工作,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工作效能,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发挥自行检测的技术核验作用和检验工作的技术把关作用。加强监督管理,营造守法诚信、公平公正、服务规范的电梯检测环境。筑牢安全基础,守好安全底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检测的市场属性,强化电梯检验机构对安全监察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并维护电梯检测市场良好秩序。坚持规范从业,通过执法检查、质量抽查、证后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和违法惩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广泛监督,跟踪评价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着力提升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推动电梯检验工作有序过渡实施
1.检验规则过渡期。2024年4月2日(不含)前,电梯检验机构可以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自2024年4月2日起,电梯检验机构严格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对于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并且已于2023年7月1日前书面告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此类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