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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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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公正审理税务纠纷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上海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海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2024年2月23日以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原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浦东新区、闵行区、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二条 2024年2月23日以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本市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以税务部门为被上诉人或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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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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