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五号
《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
(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
(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
(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
(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和隐私保护机制,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数字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益。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对于因村民居住分散或者人户分离等原因无法集中公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其他方式告知,保障有关人员的知情权。
第八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九条 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包方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