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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0月31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XXX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受秘书长领导,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和依法行使职权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起草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常务委员会本年度各次会议的建议议程,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单位。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有关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第三方参与,提前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审议、审查做好必要准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的召集人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主任会议确定。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士旁听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

  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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