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4号
《河池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河池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
(2023年10月27日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