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7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牙合甫·排都拉
2024年2月9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7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22〕9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