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妇女联合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妇女联合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民发〔2023〕1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委、公安(分)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市民政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妇儿工委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重庆市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监测
  第三章  发现报告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监护评估
  第六章  监护干预
  第七章  救助关爱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做好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4〕24号)、《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监护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监护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儿童处于无人照料的危困状态、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儿童。
  本办法所称监护缺失,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于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失联、重残(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监护人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参与突发事件相关工作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无人监护或失去有效监护。
  本办法所称监护不当,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儿童,教唆、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以及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处于危困状态或得不到有效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 【责任分工】市民政局牵头协调全市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本辖区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信息监测

  第五条 【信息排查】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或学校反馈信息,摸底排查出辖区内监护困境儿童,定期走访,准确掌握儿童家庭监护、生活保障、身体状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动态管理】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建立监护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对监护困境儿童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每季度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第七条 【信息共享】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医保、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建立监护困境儿童动态数据比对共享机制。原则上市级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比对,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开展信息比对,及时将比对信息交区县核查,并做好信息保密。

  
第三章  发现报告

  第八条 【发现报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儿童存在或疑似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