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3号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31日审议通过了《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4年2月1日
(2024年1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
宪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参加大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四款规定,但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代表。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并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其他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按照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实行常任制。届中需要对委员会的个别组成人员进行调整或者补充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一般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本次会议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由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由选举单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由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