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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4年)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2024年1月26日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和镇(乡、街道)镇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依法处理、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统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下列事项:

  (一)定期听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三)指导、协调解决本地区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协调违法建设集中清拆行动、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和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责的违法建设事项;

  (五)督促、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违法建设查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

  (六)指导、协调涉及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拆除的治理目标。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力的进行督办,并依法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机构)按照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权或者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以上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单位,本办法统称为违法建设查处部门。

  第九条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意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  违法建设巡查和控制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的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监管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管理责任人及具体措施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

  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规定进行规划公告,或者规划公告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依法可以采取措施制止、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违法建设查处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违法建设查处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告知违法建设查处部门。

  第十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在辖区范围内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并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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