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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晋城市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铸造产业布局,推动铸造产业向集聚化、绿色化发展,助推我市铸造产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先行先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范围内铸造高炉产能置换建设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企业搬迁改造退城入园项目及依托现有高炉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改进工艺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进行产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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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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