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9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 200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10月27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院校和办公、科研、医疗等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银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管理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