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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现将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8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1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24元。

  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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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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